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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校长为防火安全责任人,保卫处长为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经营公司、图书馆等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单位防火安全管理人,确定一名教职工为专职或兼职防火安全员。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九条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  教学楼各楼层分别由入驻二级学院负责消防管理,教学实训场馆由单独使用或主要使用的二级学院和单位负责消防管理,其它生活设施、服务设施、公共场所由后勤资产处负责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单位或个人将校产或个人房屋进行出租经营时,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租赁手续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合约、合同向保卫处报备。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规定,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施工单位共同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消防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或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体性文体活动时,场馆设施管理单位和主办(承办)单位共同承担消防管理责任。各单位举办活动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150人时,使用单位应提前三日将消防安全预案等相关材料提交保卫处报批。

第四章  消防管理机制与要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购买、使用燃气、压力容器、危险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时应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资质、使用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提前向保卫处报备。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方法培训、群体应急疏散演练活动、逃生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检查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整改制度。加强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的常规检查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正常,用火、用电操作安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管理规范,燃气、电气设备使用正常。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定期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义务消防队员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五章  火灾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立即报保卫处,并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学校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要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度评估考核内容,考核的量化增减分办法按《学校安全考评体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安全考评体系》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毁、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学校安全考评体系》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扣分。

第七章  经费与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根据用途分为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第二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