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的业主,必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取得本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照,在指定地点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二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须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并到校园派出所办理《汶川县水磨镇临时居住证》,做到证件齐全。各经营商铺不得招聘和雇佣无合法身份证明、无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校内务工。
第三条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出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的书刊、宣传品、音像制品等;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各种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第四条 遵守校园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大声喧哗叫买叫卖和高放音响;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经销商品;不得在承租房以外随意堆放物品,不得乱倒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五条 遵守学校有关出租房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承租房用于违规违法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搭建临时用房用于经营活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更不能发生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以及各种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商铺运送货物要办理相关证件证明,进出校园应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
第七条 各商铺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检查职责,及时整改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和不确定因素。在接受检查时,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
第九条 各经营商铺必须定期与学校保卫处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防火安全责任书》。对不能认真履行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的责任人,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告诫等处罚;情节严重甚至引发、导致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保卫处将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查处,违法的将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卫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所有经营商铺的治安、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督促有关问题,帮助解决影响经营商铺合法经营的治安、防火、安全的不利因素,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