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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   点击量: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学生、校区内居住的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户籍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治安环境。遵照国家治安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园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我校校区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与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学校保卫处牵头,协调组织人事部、后勤资产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汶川县公安局是我校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学校和汶川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等汶川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籍管理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第四条 学校积极协助汶川县公安机关进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校区内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暂住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教职工户口的管理

(一)凡在本辖区没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教职工新出生子女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校组织人事部的相关文件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到本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校。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教职工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七条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一)迁入我校户口的教职工需更换身份证。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本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身份证遗失,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补办。

(三)身份证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规定为准。

(四)身份证办理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一)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各用工部门是学校暂住人口管理的协管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二)校内暂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制度。

(三)住宿在校内宾馆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住宿登记可视为暂住登记。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在校内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校教职工亲友来校暂住,只进行登记管理,不发居住证。

(四) 暂住人口拟在校内居住3日以上的,应在抵达校园后的3日内,由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人口申报登记手续。拟在校园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未办理居住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居住校内。

(五)居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校内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由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

(六)暂住人口申领居住证时,需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用人单位、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以及承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由该单位负责将所有暂住人口名单、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种、来校时间、住校内何处等详细情况报保卫处备案,统一申领居住证。

(七)居住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换领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校园不再返回的,应在离开校园前5日内到保卫处注销登记,交还居住证。

(八) 用人单位、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所属的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1、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

2、配合保卫处组建校园治安联防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3、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人员、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4、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不得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九) 保卫处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的签发和查验;

2、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校内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3、做好管理责任人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4、定期做好暂住人口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情况。

第九条  校内暂住人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领居住证,并交纳有关费用,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过期使用居住证;

(三)遇有公安人员、保卫处管理人员查验居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报告保卫处。

第十条  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以下行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住的;

(二)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的;

(四)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私拿、偷盗、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

(六)有关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整改措施,致使暂住人口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