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指引》《阿坝师范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协同管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协助辖区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制,与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交通标志、道路标线,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路段等,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交通标识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指挥岗亭、停车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各类交通标识标志和设施。种植树木、设置标牌、牵拉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八条 学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立停车位、单向行驶、禁行限制的标志标识,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道路路面或交通设施损毁,保卫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当事先通知保卫处,施工单位应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道路上占道经营或组织进行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教职员工自用机动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到学校保卫处审核办理车辆进入登记;来访车辆通过“阿坝师范学院”微信公众号“校园服务”里的“访客预约”进行预约,经邀约部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校园。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在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路段实行区间限行;严禁在校园内鸣笛。
第十五条 车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驶入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区域。
第十六条 严禁改装、拼装、擅自更换排气管消音器的燃油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有安全保卫任务时,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对部分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主动让行。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条 载客出租车、营运客车经门岗管理人员批准可以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教练车训练学员、接送学员均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载物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主动配合门卫检查,携带大宗(件)物品出校门,须凭有关单位(部门)或物品主人出示的书面证明,经门卫登记、检查后方能放行。车辆长、宽、高要符合我校道路实际安全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上应靠右侧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行。
第二十五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等,保卫处有权扣留查验。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驶入学生公寓、教学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第二十七条 行人须在划定的人行道内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沿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走人行横道,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行。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监护人带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轮滑、滑板等滑行工具和电动平衡车;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将车辆停放于画线停车位或停车场,校园内画线停车位或停车场均为公共停车位(不包括公务用车停车位),驾驶员可根据车位空置情况自行停放,停放时须将车辆规范停放于车位标线内。
第三十条 校园内设置禁止停放标识的道路和区域禁止车辆停放。未设禁停标识的道路和区域须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有序停放。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加强校园道路巡查,及时检查各类车辆的停放情况,对于乱停乱放车辆的车主进行劝诫,对违章较重的车辆记入违规档案,按月进行全校通报。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禁止在学校各楼栋、楼道或消防安全通道内停放。
第六章 车辆停放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损毁、被盗等事件,保卫处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及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的长期不用车辆须及时处理或报废,严禁长时间停放于校园内。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维持现场状况,迅速报告保卫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尽量保证不阻碍道路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涉外的交通事故,保卫处工作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场勘查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
第三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车辆收费办法
第三十九条 办理了车辆登记的教职工车辆、各二级单位通过“来访预约”的免收费车辆、特种车辆一律不收取停车费。
第四十条 学校免收费车辆、特种车辆除外的一切车辆按阿师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九章 交通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请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三条 对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对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纳入《平安校园建设考评体系》;所在单位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特种车辆”是指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运钞车、军车、警车、殡仪车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阿坝师范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阿师院〔2017〕26号)同时废止,由保卫处负责解释。